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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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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投资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兰店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商业、旅游项目可参照执行(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符合普兰店市产业规划和重点区域布局,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注册资金内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外资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征用土地报件费先由企业支付,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二年内,由市、乡(镇)两级财政从该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返还,二年内企业缴税收入不足以返还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条 市本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注册资金内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外资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征用土地时,土地出让金按30%缴纳,待项目竣工对其投资情况进行认定,企业形成税收后,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扣除上缴大连市农业土地开发基金(4102元/亩)后,余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50%征收。第六条 在大连海湾工业区与皮口临港产业区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土地出让金全额投入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七条 投资额度内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外资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征收标准的低限征收,没有低限标准的减半征收,并实行各项收费“公开、透明”的原则(减免费用详见附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时,只需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审批,限时办结。

    第八条 在三大工业区(海湾、太平、皮杨)新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外资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市政府给予三年零收费政策。三年内未经市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确需收取的费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最低标准代收后,与收费部门结算。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中介人奖励政策。引进的项目资金在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到位的,外资按注册到位资金的10‰、内资按注册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超过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半年内到位的,外资按注册到位资金的5‰、内资按注册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超过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半年以上到位的,不予奖励。

    外资到位资金以验资报告为准,并经审核确实用于项目建设,内资到位资金从项目投产之日起经验收后予以确定。中介人的确定以投资者的最终认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为准。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部门引进内资1亿元(含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到位资金额度达到内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除按上述第九条政策规定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奖励3万元;给予完成招商引资数额最大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奖励20万元。此项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及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对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而引进内外资的,参照中介人的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引进的项目落户在本市其他地区,项目投产形成的税收,引进项目的乡镇、办事处与企业所在地区实行五五比例分成。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发展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项目综合审核领导小组。内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审核,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以前有关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一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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