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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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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拟调整采暖费计量收费办法 “停气”要收费


    大连市拟调整采暖费计量收费办法,昨日,相关部门为此发布关于大连市住宅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课题采购(招投标)的公示。据此,大连市将实施供热按表计量收费制度。其中,针对停供用户的采暖费计费标准将首次被明确。 

    为推进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大连市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拟在研究制定新的热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配套的热计量收费办法。新的热计量收费体系将根据热量表读数对供热用户实行收费,先期将在我市新建商业和居住建筑用户中采用,然后逐步在既有建筑中扩大实施。 

    我市现行的采暖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期为每年的5月15日至11月15日,实行前期一次性足额交清。该收费办法主要考虑采暖企业正常的设备维修、改造、储煤等供热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这种计费方法没有把供热企业和用户摆在平等地位上。 

    为此,该办公室表示,制定新的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时,将研究当前供、用热双方收费和结算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消费者的缴费责任,当前不同类型消费者的结算方式,关于欠费的政策以及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等。 

    同时,目前我市热用户办理供热停供手续不需交纳任何费用。但“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可以通过墙壁在建筑内传导,从而造成已停供用户免费用热的问题。考虑供热企业用于热网正常运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费用等应得到基本补偿,供热企业对供热停供用户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赵蕴颖)

《大连日报》 2008年7月05日 (责任编辑: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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